| 揭市质监通[2006] 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和市政府《关于对我市辖区内用于贸易结算水表依法实施强制检定和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为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职能,规范对用于贸易结算水表的监督管理,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局将对用于贸易结算的水表开展强制检定。现通告如下:
一、从2006年 6 月 1 日起,凡在揭阳市辖区内所有的用于贸易结 算的水表投入使用前,必须送揭阳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检定合格,方可安装使用。 二、各供水公司对外提供用于住宅、物业管理、出租铺面、企业等单位使用的水表,安装前必须到揭阳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申请强制检定。
(1)口径为 15 ~ 25 毫米的生活用水表,只作首次强制检定,使用期限不得超过 6 年,限期使用,到期轮换; (2)口径为大于 25 ~50 毫米的生活用水表,只作首次强制检定,使用期限不得超过 4 年,限期使用,到期轮换;
(3)其它水表和流量计执行周期检定。
四、从 2006 年 9 月 1 日起,我局将对水表使用情况进行执法检 查,对未经检定而投入使用或逾期未更换的水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查处。
特此通告。 广东省揭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六年三月十四日 |